《海南省自駕汽車租賃管理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二審不備案出租汽車最高可罰3萬元
  南國都市報7月28日訊(記者孫學新)有利於規範我省汽車租賃行為,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海南省自駕汽車租賃管理條例(草案)》,於今天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提出,對自駕汽車租賃不再設行政許可,而是採用備案制。
  自駕汽車租賃不設行政許可
  目前我省汽車租賃市場存在“小”、“散”、“亂”的無序競爭狀態,汽車租賃企業服務質量不穩定。企業經營管理及車輛自駕行為存在安全隱患,承租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海南省自駕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已迫在眉睫。
  草案對自駕汽車租賃不再設行政許可,而是採用備案制。從事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20個工作日內,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規定材料齊全的,將出具備案證明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經營者未辦理備案違規從事自駕汽車租賃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應擁有5輛以上汽車
  目前,我省自駕汽車租賃市場還未充分發育,發展也不平衡,有必要設定自有一定數量車輛的門檻。草案建議,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擁有5輛以上自有車輛。用於租賃經營的載客汽車應當為9座以下(含9座)的車輛,但租賃給單位自用的除外。
  自駕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該包括雙方名稱、擬駕駛人員名稱及駕駛證件號、車輛類型、牌號、期限、用途、費用、付費及擔保方式、車輛交接、保險及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經營者要對信息進行保密。
  承租人是個人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居民身份證和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承租人是單位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加蓋其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和駕駛員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本人入境許可證明和依法取得的駕駛許可證明。
  經營者提供駕駛勞務將受罰
  草案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自駕汽車租賃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對自駕汽車租賃中違規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經營者的誠信管理,將租賃備案、質量信譽考核、行政處罰等信息記入經營者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草案建議,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變相提供駕駛勞務。違反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海南擬規定自駕車租賃需備案 違者最高可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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